事例​协作承揽人竟是局外人工程款追索背面的身份圈套

时间: 2025-08-11 10:26:31 |   作者: 工程案例 工程案例

  

事例协作承揽人竟是局外人工程款追索背面的身份圈套

  1.在建造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中,未参加施工但约好只享收益、不担危险、到期回收本金的协议,不符合合伙特征,应当依法确定为民间假贷联系。

  2.建造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案子立案后,经审理发现原告并非案涉工程的协作承揽人,亦无实践施工人身份,与案子无直接利害联系,不符合申述条件的,应当依法裁决驳回申述。

  原告甲诉称:其与第三人乙是合伙人联系,乙于2018年4月22日与被告丙公司签定了关于承揽五华某小区项目工程的合同,其间甲担任项意图施工,甲共为该项目垫支施薪酬金250万元。项目已竣工并现已交付给丙公司。尽管甲与丙公司未签定承揽合同,可是甲与乙针对本项目签定了《二人协作承揽合同》,约好甲对该项目垫资,而且由甲担任项意图施工,乙担任项意图材料,因而甲归于实践施工人,对丙公司享有建造工程款的权力。故甲诉至法院,恳求判令:乙和丙公司一起向甲付出工程款330万元及逾期利息。

  被告丙公司辩称:甲无视合同相对性准则,虚拟现实冒用实践施工人身份,歹意讨取别人权益,损害建造工程建造项目发包方与承揽方权益。甲与乙既不存在合伙联系,更不是案涉建造工程建造项意图实践施工人,其无视合同相对性准则,越权建议别人权益,于法无据,请法院予以驳回。

  其一,甲与乙是否为合伙联系。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一起的工作意图,缔结的同享利益、共担危险的协议。本案中,依据已查明现实,案涉两份合同均清晰甲所投入的资金不承当危险,只收取固定数额的收益,即不管承揽工程建造项目是否亏本,其均可回收本金并获取固定的收益。可见,甲与乙之间并不存在合伙合同的法律联系,而是名为协作承揽实为民间假贷联系。

  其二,甲是否为案涉工程的实践施工人。甲仅仅乙雇佣的案涉工地的现场管理人员。现甲并未供给依据证明其系案涉工程的承揽人或分包人,也未供给依据证明其所完结案涉工程的状况或安排某班组出场施工的状况,且未供给依据证明其向工人付出薪酬或签字承认、报送相关竣工结算材料等文件,故甲不归于实践施工人的范畴,其天然不享有向发包人建议案涉工程款的权力。

  综上,甲与乙非合伙联系,又非案涉工程的实践施工人,且就案涉工程与丙公司无任何合同联系,故甲不享有向丙公司建议案涉工程款的权力。

  本案提醒了建造工程范畴常见的身份确定误区:出资方以“协作承揽”名义建议工程款,却被法院确定实为假贷联系。

  1、“假合伙”确定:原告与第三人签定的协作协议约好“固定报答+保本”,彻底不符合合伙“共担危险”实质,实为民间假贷联系。

  2、“伪施工人”扫除:原告作为现场管理人员,未安排施工、未结算报送、未付出薪酬,彻底不具备实践施工人特征,无权打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方建议工程款。

  若实在意图是告贷收息,应直接签定假贷合同并清晰:告贷金额、期限、利息核算方法以工程款作为还款来历的担保办法。避开运用含糊表述。

  明知对方无资质却以“协作”名义出借资金参加工程,或许因合同无效,导致建议工程款存在极大的困难。

  建造工程范畴的权力建议,实质是身份之战。资金出借方、现场管理人员、挂靠方企图以“实践施工人”身份打破合同相对性的,必须用厚实的实行依据击穿“名为协作、实为假贷”的推定。与其在诉讼中困难自证,不如在买卖前端厘清法律联系——是告贷就签告贷合同,是劳务就签雇佣协议,莫让含糊文本埋下败诉祸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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